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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岗位 | 任职要求(法规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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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经理 | ||
/ | 管理者代表 | 1、具有YY/T 0287(ISO 13485)或 GB/T19001 (ISO9001)内审员证书,或接受过同等水平的系统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培训。 2、企业副总经理或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
可由总经理或质量部经理兼任 |
研发部 | 研发部经理 | 1、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2、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要求必须是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计算机等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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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 | 生产部经理 | 生产部经理和质量部经理不能兼任 | |
质量部 | 质量部经理 | ||
质量部 | 质量检验员 | 医学或检验学、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最好具备检验员证书,有检验员相关经验,能够胜任产品检验工作 | |
设备部 | 设备部经理 | 专业及工作经验的要求由公司自己确定,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即可。 | |
销售部 | 销售员 | ||
销售部 | 售后服务员 | ||
行政人事部 | 行政人事专员 | ||
采购部 | 采购员 | ||
仓管部 | 仓管员 | ||
生产部 | 生产人员 |
项目 | 相关资料、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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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持有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 1、注册证应在有效期内; 2、产品技术要求须与产品注册核定信息完全一致并加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 3、加盖企业公章。 |
人员要求 | 1、法人可以兼任企业负责人(无专业要求); 2、技术、生产、质量负责人、检验人员专业需为(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高分子物理与化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计算机等专业); 3、企业负责人、技术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需提供个人简历。 |
场地要求 | 1、房产证明:可以为房产证、经备案或网签的房屋购买合同、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房产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房屋为非住宅性质,如为租赁房屋,需有租赁协议) 2、厂区总平面图,需要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 3、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流、物流走向;同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检测报告。 |
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 1、提供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和设备、计量器具等清单。 2、清单目录应包括设备名称、设备型号、编号、用途、校验情况等。 |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 1、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应根据企业实际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内容要求制定,满足现场检查核实要求; 2、程序文件应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 |
工艺流程图 | 1、工艺流程图要符合注册证和技术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并标注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 2、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应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外协外购件、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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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650号文件 | 2014年3月7日 | 2014年6月1日 |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局公告2014年64号 | 2014年12月29日 | 2015年3月1日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局令7号 | 2014年7月30日 | 2014年10月1日 |
其他相关文件 | 文号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有洁净车间时,YY0033洁净车间管理规范 | - | - | - |
GMP现场核查实施记录 | - | - | - |
阶段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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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提交、受理审查 | 5个工作日 |
行政审核(器械处) | 5个工作日 |
现场检查 | 5个工作日 |
行政审批(器械处) | 15个工作日 |
新证、办结(器械处) | 7个工作日 |
告知、发证 | 3个工作日 |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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